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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品資訊
嚴禁截流塞狹圳道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1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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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禁截流塞狹圳道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2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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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禁截流塞狹圳道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3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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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禁截流塞狹圳道碑記拓本

婁雲
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
碑碣拓本

1837~1837

寬:69 x 高:179 (cm)

原碑尺寸(寬):59.00 , 原碑尺寸(高):148.00 , 原碑尺寸(厚):0.00

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、加五級、紀錄十次婁,為勒石示禁,以垂久遠事。 據永安陂圳戶張豐順呈稱:「原自乾隆三十年間,奉前道憲奇、前憲李示諭,開築陂圳接引大溪源流,由潭底庄分灌西盛番界頂下□,經新庄抵武□灣頭、二、三重埔等庄。旱田每甲水立汴,以魯班尺式一寸四方鑿孔長流;年除納大租、水租外,約納工本木料谷三石、四石不等。惟有圳道所由新庄十八份、十九份等田頭經過,當日議定開築,圳面闊一丈三尺,兩傍圳岸闊各四尺,無收地價。每份約送水一甲或二甲,就各份田頭照圳立汴通流,不得增減、亦無租稅,各有立約付據。詎爾來,田多易主,同依舊約,或藉此田水份欲灌別墾新田。水不足灌,則挖汴鑿孔或毀汴截流;甚而不遵按甲立汴,橫埋竹節柴涵,多引圳流盜賣、分灌別無水份之田,取利肥己。且有據溪頭曲防來水,又有築墻擲杙、侵圳阻流;或丟糞土以塞圳道、或藉料船而毀陂欄。種種弊害,理較不听,力爭恐禍;不較不爭,勢必下流乏水,爭灌生端。順經於道光元年六月間,叩蒙前憲胡出示嚴禁在案。第年久示廢、弊害復生,不得不瀝情抄示粘叩,伏乞恩准勒石示禁,以垂永遠。一面差諭各庄業佃遵照前約,按甲立汴,廣清圳道,俾上、下流均分;爭端可息、禍害不生,謳歌載道。切呈」等情。 據此,除批示外,合行出示嚴禁。為此,示仰永安陂圳管下各佃戶人等知悉;自示之後,□等務須遵照前業佃公議約。據而定甲立汴,每甲水以魯班尺式一寸四方為例,不論新頂舊佃,均應照承管田業契約約原配水額,甲數若干,按甲立汴分灌田畝。毋許仍前橫用竹節柴涵截流挖孔或擲物塞狹圳道,藉端爭較。如敢故違,許該圳戶指稟,以憑差拏究辦。事關農田水利,各宜凜遵,毋違!特示。 道光拾柒年歲次丁酉肆月 日給。

採拓

登錄號:19580010060

本物件為西元1837年(道光17年)淡水撫民同知婁雲給立告示,嚴禁永安圳管下各佃戶任意毀汴截流、擲物塞狹,藉端爭較;並應依約定按甲立汴,按分送水。文中所提「前道憲奇」,即臺灣道奇寵格;「前憲李」,即淡水同知李俊原;「前憲胡」,即淡水同知胡振遠。 額刻「淡分憲示禁」五字。
開設埤圳的目的,係為灌溉農田,改良土地,以裕民生,誠如《彰化縣誌》所述:「築陂開圳,引水灌溉,為兆民賴」。農民因耕種灌溉之需,就溪旁築埤開圳遠引溪流,因時有數條埤圳同引一溪流,於是屢為「爭水」而起糾紛,甚至互控於公堂。官府為息訟端,同時為確保埤圳順暢,所以每勒石示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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